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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原标题:以案释法 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2022年底,连云港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医药包装公司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制袋工序生产设施正在运行,该公司环评及验收文件载明制袋流程产生的有机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经查,该公司制袋工段未配套安装集气罩,烘干热熔环节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车间窗户打开未完全密闭,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规定,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给予处罚。

  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在执法人员告知其存在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后,克服经济困难,积极采取整改措施,迅速完成制袋工序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的安装;同时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委托函,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考虑上述因素,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在裁量罚款金额为7万元的基础上,再从轻处罚2万元,最终对该公司给予了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与帮扶相结合,既保持力度,又体现温度,在警示企业杜绝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同时,正确引导其自觉守法,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主动消除、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促使企业积极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